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56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56 號
- 聲請人
-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范纈齡 律師
黃台芬 律師
鍾薰嫺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50 號判決,與所適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50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與其所適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日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亦未給予雙方陳述意見機會,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並自為判決,顯然違反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更二字第 11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廢棄上開判決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許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