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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56 號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50 號判 決,與所適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許宗力林俊益許志雄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56 號

聲請人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 律師

黃台芬 律師

鍾薰嫺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50 號判決,與所適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50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與其所適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日公布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亦未給予雙方陳述意見機會,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並自為判決,顯然違反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更二字第 11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廢棄上開判決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許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56 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850 號判 決,與所適用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及第 259 條第 1 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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