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81 號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 第 481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呂太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81 號

聲請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字第 481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年度上字第 48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74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不受理。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81 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 第 481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