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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91 號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聲明不服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許宗力林俊益黃瑞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91 號

聲請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首開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 號裁定,有違憲疑義等語,係就該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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