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103 號

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許宗力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103 號

聲請人
余長訓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1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3276 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認有違憲之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復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是聲請人就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應以系爭判決二作為確定終局判決;惟就聲請人指摘系爭判決一之第三審法官重複而聲請系爭判例違憲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作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核,系爭判例係指二審法官前後重複之情形,系爭判決一並未實質援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又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2 項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業經本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38 號裁定不受理。

(二)至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及就司法院釋字第 178 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14號判決。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全體大法官 │無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103 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