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38 號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張瓊文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38 號

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549 號、109 年度判字第 219 號判決,於適用刑法第 215 條、第 216 條、第 339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要件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而表示見解。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項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統裁字第 38 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