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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08 號

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迴避, 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許志雄楊惠欽陳忠五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08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迴避,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抗字第 2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危害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第 105 條、第 218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388 條等規定行使訴訟之權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08 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迴避, 聲請解釋憲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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