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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90號

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營偵字第11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036號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90號聲請人陳之璘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營偵字第11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036號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營偵字第11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036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及侵害聲請人即承租人依憲法第15條保障之受益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系爭處分書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 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90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營偵字第11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036號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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