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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36 號

聲請人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宗力呂太郎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36 號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934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得知原審法院有管轄錯誤之情形,卻未撤銷發回,且審理過程違反法定程序,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就法院裁判結果當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何法規範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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