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12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許宗力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憲裁字第 12 號

聲請人
林家祺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認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 會 112 年度台證覆字第 1 號議決書(下稱系爭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公證法第 37 條第 3 項、第 61 條、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7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3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 110 年度證懲字第 4 號議決書請求覆審,經系爭議決書認其請求無理由,原議決應予維持,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議決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客觀上尚難認聲請人已為具體違憲之指摘。本件聲請核屬顯無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陳忠五 尤伯祥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蔡大法官烱燉、詹大法官森林、│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蔡大法官宗珍、蔡大法官彩貞、│黃大法官昭元、楊大法官惠欽 ││朱大法官富美、陳大法官忠五、│ ││尤大法官伯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12 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