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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51號

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7號裁定,聲請閱卷。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51號聲請人謝菖澤律師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7號裁定,聲請閱卷。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理 由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7號裁定(下稱本案)之電子卷證,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惟本案業已終結,終結後委任關係即已消滅,而聲請人為本件閱卷之聲請並未檢附委任狀,經本庭113年度憲聲字第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委任狀,該補正裁定業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業已逾期,仍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所未合,爰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6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51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7號裁定,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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