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47號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47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92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9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造成限制,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聲請再次審查,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 21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