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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47號

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92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47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92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9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造成限制,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聲請再次審查,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 21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 2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4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等案件,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92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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