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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81號

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81號聲請人施老安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7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書固記載係由共同聲請人選定施老安為全體提起本件聲請,惟聲請書中並未檢附選定當事人之陳報狀或委任書,亦無共同聲請人之簽章,是本件聲請應認係由施老安單獨提起,合先敘明。次查,本件聲請係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943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5月3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3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8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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