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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33 號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志雄楊惠欽陳忠五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33 號

聲請人
夏皆發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373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於聲請人有責罰不相當之嚴苛,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33 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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