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33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433 號
- 聲請人
- 夏皆發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373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於聲請人有責罰不相當之嚴苛,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