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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43 號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憲裁字第 43 號

聲請人
一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 51 人 (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表)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瑋晨 律師
聲請人
二行政院
代表人
卓榮泰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安 教授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秉詳 律師
聲請人
三 總統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孫迺翊 教授
訴訟代理人
蘇慧婕 副教授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 律師
聲請人
四 監察院
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孟昌 助理教授
訴訟代理人
相 關 機 關 立法院
代表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仉桂美 副教授
訴訟代理人
相 關 機 關 法務部
代表人
鄭銘謙
訴訟代理人
簡美慧

劉怡婷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相關機關法務部訴訟代理人「簡美惠」,更正為「簡美慧」。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尤伯祥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無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蔡大法官彩貞、朱大法官富美、│ ││陳大法官忠五、尤大法官伯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43 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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