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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53 號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026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53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026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026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及第 39 條等規定,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爰聲請暫時停止憲法訴訟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53 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026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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