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72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0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05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272 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0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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