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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76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
    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 原告
    彭鈺龍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65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93 號裁定之訴訟 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而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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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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