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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19 號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3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19 號

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3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 查聲請人係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3 號裁定所認「已確定終局判決」容有誤會等為由,而為本件聲請,核屬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不服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19 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3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