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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85 號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56 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85 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56 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6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係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5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就系爭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73 條、憲訴法第15 條、第 39 條、第 43 條、第 59 條、第 60 條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憲法法庭裁判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另綜觀本件聲請書意旨,可認聲請人亦有不服系爭裁定之意,然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 39 條定有明文。綜上,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85 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56 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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