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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53 號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10 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53 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10 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10 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59 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9 條、第 20 條、第 273 條、第 277 條及第 278 條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迴避原則、平等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80 條、第 159 條、第 160 條、第 162 條及第 165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53 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10 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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