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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54 號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74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54 號

聲請人
蘇荃煌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74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7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30 條第 1項規定之審理程序,爰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454 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174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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