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48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48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59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359 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