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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0 號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0 號

聲請人
李彥廣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909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聲請人未依雇主指示前往大陸地區提供勞務,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部分,疏未考量疫情期間至大陸地區工作,聲請人可能感染新冠肺炎致死或嚴重損害健康,逕依聲請人所簽署之服務同意書及工作規則內容,認雇主調派聲請人至大陸地區工作屬合法有效,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5 條及第 22 條所保障之生命權與健康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意旨僅單純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0 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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