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50 號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9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50 號

聲請人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95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95 號裁定,有悖於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再審即賡續審級救濟之事實,爰聲請再審為憲法審查審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495 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50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