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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97 號

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97 號

聲請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

二、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多次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均經憲法法庭審查庭依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駁回,然聲請人之數案件皆未經憲法法庭判決或實體裁定,且因憲法法庭審查庭違反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9 條應公開審理之規定,致聲請人遲誤不變期間,爰請求准予回復原狀,並就其曾提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 11 案補行聲請等語。

二、按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應以聲請書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聲請;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19 條第 1項、第 4 項、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同時提出「回復原狀聲請狀」及「回復原狀補行之聲請狀」,綜觀其聲請意旨,應係就其曾向憲法法庭提出之 11 件聲請案,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該 11 案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四、查聲請回復原狀制度,係針對聲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聲請之法定不變期間之情形所設,本件聲請人既係就其曾向憲法法庭提出之聲請案,聲請回復原狀,其聲請即與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所定聲請回復原狀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五、至聲請人以「補行聲請」方式,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雖未明確指明其聲請客體,然依聲請書所陳意旨,應係請求憲法法庭就聲請人自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30 日起所提出之聲請案,重行審理之意。惟查,該等聲請案業經憲法法庭審查庭分別以 113 年審裁字第 670 號、第899 號及 114 年審裁字第 351 號、第 543 號裁定不受理或駁回其聲請,並均完成送達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係就上開憲法法庭審查庭所為裁定聲明不服,從而有違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此部分之聲請。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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