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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35 號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 號裁定,向憲法法庭抗告。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35 號

聲請人
湯德宗
訴訟代理人
許景鎰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 號裁定,向憲法法庭抗告,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審查庭一致決所為不受理決議,應以憲法法庭整體得以合法組成為前提,始能合法行使職權;惟憲法法庭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7 名大法官卸任以來,新任大法官未能及時遞補,意即未達法定出席人數,並合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包含以審查庭作成不受理決議之各項職權。是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4 號裁定(聲請人誤載為 114 年度憲裁字第 14 號裁定)顯屬非法裁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應予廢棄,俟新任大法官就任,於憲法法庭達法定評議人數時,再重為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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