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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04 號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17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104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17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1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援引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受理聲請人之聲請案,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104 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517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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