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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98 號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98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80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大法官依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組成憲法法庭之審查庭所為,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其所援用之憲訴法第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6 款、第 92 條第 1 項等規定,否決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等規定,亦牴觸憲法,聲請暫時停止援用憲訴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 條、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並未以聲請人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為據,其聲請不備憲訴法第 59 條第1 項所定要件。即令認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而為本件聲請,惟系爭裁定乃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98 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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