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19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19 號
- 聲請人
-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3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 查聲請人係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3 號裁定所認「已確定終局判決」容有誤會等為由,而為本件聲請,核屬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不服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