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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78 號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8 號裁定聲明不服。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78 號

聲請人
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8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憲法訴訟理由狀」,就憲法法庭 113年審裁字第 97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內容提出反駁理由,主張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訴瀆職等罪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牴觸憲法第 16 條規定,該案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亦均當然違背法令;聲請人已依程序提起救濟,並依法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其聲請案與法定聲請要件相符,應予受理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278 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8 號裁定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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