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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28 號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35 號裁定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惠欽陳忠五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28 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35 號裁定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3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相關裁判(下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39 條、第 59條、第 60 條、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73條、第 277 條與第 278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 7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80 條、第 159 條、第 160 條、第 162條及第 165 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關於聲請人持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綜觀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此部分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

四、關於聲請人持系爭裁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陳忠五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28 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35 號裁定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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