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40 號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40 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54 號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654 號裁定,及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9 條、第 59 條、行政訴訟法第19 條、第 20 條、第 273 條、第 277 條及第 278 條等規定,均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