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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10 號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9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10 號

聲請人
鄭文逸
訴訟代理人
錢建榮 律師

李荃和 律師

洪偉勝 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9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9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之審理程序,自不應予以維持,原聲請案應續行審理,並交由作成系爭裁定以外之其他大法官審閱以定本案處理方式,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稱案件應交由作成系爭裁定以外之其他大法官審閱以定本案處理方式部分,於法無據,附此敘明。

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10 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29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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