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43 號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薪資、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回復原狀。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謝銘洋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43 號

聲請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薪資、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回復原狀,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就請求給付薪資、損害賠償等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4年審裁字第 35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得對憲法法庭裁判聲明不服、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等理由,予以不受理。惟系爭裁定未審酌聲請人於該案之聲請係為請求回復原狀,並非不服憲法法庭裁定,爰再次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回復原狀,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審理。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款定有明文。核本件聲請意旨主張再次聲請憲法審查暨回復原狀,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另「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 個月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固為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所明定,惟聲請人所為如前所述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均係對於不得聲明不服之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判而為,自不生是否因遲誤不變期間,而有應准予回復原狀之必要。是聲請人之回復原狀聲請應予駁回。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543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