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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351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 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蔡彩貞尤伯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 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351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 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 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1351 號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部分,應認聲請人之真意係聲請暫時處分,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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