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82 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67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前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678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大法官 蔡彩貞大法官 尤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