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06號
- 原告
- 羅文傑
- 訴訟代理人
- 康家穎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陳玉好
- 訴訟代理人
- 劉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 年8 月24日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所為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4 年7 月5 日3 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基隆市仁二路、愛一路口,遭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警員攔查,並當場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下稱酒測)。警員教導原告如何進行酒測吹氣,原告自當日3 時26分17秒第一次進行酒測至當日3 時49分27秒最後一次進行酒測止,吹氣共十餘次,皆告失敗,嗣後,警員以原告消極不願配合完成檢測程序,認原告「拒測(酒後駕車),吹氣四次失敗,消極不配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當場填製基警交字第RB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4 年8 月10日前。原告於104 年7 月13日提出交通違規陳述單表示不服,被告函請舉發機關表示意見,經舉發機關以104 年7 月27日基警一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查復表示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4 年8 月24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認定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同日交予原告簽收而送達完畢。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已依現場員警之指示進行酒測吹氣檢驗,共計吹氣達12次,每次吹氣皆依據員警之指示進行吹氣,惟該儀器仍顯示氣體採集不足,嗣後員警逕以酒測三次以上未通過視為消極不配合而認為原告拒絕酒測。原告自攔查進行酒測至舉發單作成,時間長達30分鐘以上,均依員警指示配合進行酒測,其中亦無逃逸情事(僅於途中因內急而暫時離去上廁所),足見原告並無舉發單所稱消極不配合情事。然員警僅因酒測儀器多次無法取得數據,即認原告有消極不配合情事,就此酒測三次以上無法完成檢測程序即視為拒測部分,不僅欠缺法律依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且此等手段顯非嚇阻酒駕之最小侵害手段,亦有違比例原則。
㈡按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檢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第2 段)。因此,交通主管機關及各級法院,處理交通違規事件,就有關酒後駕車檢測時,應踐行之告知義務內容、檢測方式、檢測程序等事項之正當法律程序。次按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二、分駐(派出)所流程:作業內容三、執行階段:(五)駕駛人拒測章節已明定:「經值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90,000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從而,執行員警必須明確告知其拒絕接受酒測,將處罰鍰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等法律效果後,倘駕駛人仍拒絕接受酒測,此時方得加以處罰。倘執行酒測之機關違反前開行政規則中「告知法律效果」之規定時,人民自得依據該行政規則之外部法律效力請求權利保護。本件員警對於原告共計實施4 次酒測,要求原告呼氣12次,惟在整個酒測過程中,員警並未曾完整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僅告知3 次未過將會構成拒測,並於第2 次酒測之第2 次吹氣後始告知「拒測是罰9 萬」,且於完成第4 次酒測無結果後,另外告知「拒測就是扣車子罰9 萬」。顯然現場執行員警並未踐行應告知之內容,亦即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除90,000元罰鍰以外,尚有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依前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第2 段之見解,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本件員警既未依法定程序踐行告知程序即開始進行酒測,於酒測未果即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舉發,已與前開法文有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237 條之1 、第237 條之3 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㈢並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抗辯:
㈠原告對原舉發疑義,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復略以:員警於違規時、地將原告攔查並當場實施酒測,員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及多次儀器呼氣檢測方式,原告以消極方式呼氣,致儀器無法採集足夠氣體以完成檢測程序,儀器仍屬一年合格使用期限內,依法舉發並無不當。本所於104 年8 月24日製開裁決書,裁決書於同日送達。
㈡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 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此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4 項前段及第67條第2 項前段分別明定。司法院釋字第 699號解釋理由書略以:「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 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185 條之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 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而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交上字第126 號行政訴訟判決可資參照)。換言之,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除以駕駛人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外,如其雖未以言語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應屬之;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文義解釋,並未區分以「積極」或「消極」行為拒絕接受酒測處罰之認定,因此駕駛人以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或雖配合接受酒測器吹氣測試,但以流傳以久的方式諸如以舌抵住吹氣口、短吐氣等方式,規避酒測器感應,致酒測器無法感應受測人體內呼器真實的酒精濃度值,核均屬上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㈡查原告於104 年7 月5 日凌晨3 時25分許,騎駛系爭機車,行經基隆市仁二路、愛一路口,遭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執勤警員攔查,並當場實施呼氣酒測,原告測試多次後,警員認原告有「拒測(酒後駕車),吹氣四次失敗,消極不配合」情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當場填製基警交字第RB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系爭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4 年8 月10日前,原告於104 年7 月13日提出交通違規陳述單表示不服,被告仍認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於104 年8 月24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裁決書(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有系爭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在卷可稽。
㈢本院於調查程序勘驗舉發機關所提之酒測舉發過程錄音錄影檔案光碟,關於原告與警察間之對話內容,均詳如附件(參本院卷第70至100頁勘驗筆錄)。 上述光碟內計有26個檔案,由三臺攝影機分別攝錄而成,其中,編號⒈至⒏檔案使用第一臺攝影機錄得(檔案名稱:PICT0149.AVI、PICT0150.AVI、PICT0151.AVI、PICT0152.AVI、PICT0153.AVI、PICT0154.AVI、PICT0155.AVI、PICT0158.AVI),編號⒐至⒕檔案使用第二臺攝影機錄得(檔案名稱:PICT2287.AVI、PICT2288.AVI、PICT2289.AVI、PICT2290.AVI、PICT2291.AVI、PICT2292.AVI),編號⒖至檔案使用第三臺攝影機錄得(檔案名稱:PICT0247.AVI、PICT0248.AVI、PICT0249.AVI、PICT0250.AVI、PICT0251.AVI、PICT0252.AVI、PICT0253.AVI、PICT0254.AVI、PICT0255.AVI、PICT0256.AVI、PICT0257.AVI、PICT0260.AVI)。比對各檔案之畫面及逐字譯文內容可知,第三臺攝影機錄得之編號⒖檔案,應係最初始之對話,編號⒘檔案在畫面時間「03:36:41」以下之錄影內容,與第一臺攝影機之編號⒈檔案自畫面時間「03:26:15」開始之錄影內容相同,編號⒌檔案顯示有一名警員騎機車離開現場去取新的吹管(編號⒋檔案中原先使用之吹管掉至地上),故第二臺攝影機錄得之編號⒐檔案即係原告與其餘警員在現場等候新吹管之期間,故編號⒑檔案以後即為警員取來新吹管繼續測試之情況,而編號⒑檔案在畫面時間「03:56:39」以下之錄影內容,與第一臺攝影機之編號⒍檔案自畫面時間「03:47:50」開始之錄影內容相同,編號⒒檔案與編號⒍檔案後半段及編號⒎檔案前半段之內容相同,編號⒓檔案前半段與編號⒎檔案後半段之內容相同。上述,第一臺攝影機與第二臺攝影機之時間設定約有8 分40餘秒之落差,第三臺攝影機與第一臺攝影機之時間設定約有9 分20餘秒之落差,惟因各臺攝影機之檔案前後各有連貫,不同攝影機之間攝得內容亦有重疊,客觀上仍足確認警員有全程錄音錄影(本院按卷內勘驗筆錄之內容,保留筆錄所載上述檔案編號,將原告與警員間之完整對話全文,按發生之時間順序呈現於附件中,如有不同臺攝影機重複錄得相同內容,則予以標註)。
㈣細閱警員與原告間之對話內容可知,警員在最初開始對原告執行酒測之前,已先表明「如果你拒測,拒測處新臺幣9 萬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及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等內容,顯然已對原告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全部法律效果,告知之內容十分完整,並無疏漏。原告陳稱:警員並未完整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僅告知3 次未過會構成拒測及拒測是「扣車子罰9 萬」云云,與事實不符,則原告主張警員未依法踐行告知程序即開始進行酒測,要求撤銷原處分云云,自非可採。
㈤再觀警員與原告間之對話內容,原告於對話初始,承認自己有飲酒(騎車),警員提及有聞到原告身上酒味,詢問原告「多久之前喝的」,原告自述「差不多8 點多」,要求漱口,警員提供一杯包裝水予原告漱口後,向原告告知拒絕酒測之全部法律效果,並詢問原告喝酒是否已超過15分鐘,原告先後回以「應該是」、「剛剛下來,就到現在」、「差不多了吧」、「剛剛要走的時候最後一杯」、「應該是差不多」、「應該有吧」等模稜兩可之答案,警員表示開始實施酒測,尚未正式開始前,原告即詢問「可不可以吹2 次」,且稱「我很煩惱耶」,警員請原告深呼吸開始測試,向原告表示「你嘴巴不能含水分、趕快把水吞進去」、「你要吹,不是只有頂住舌頭這樣」,原告很簡短約僅1 秒吹完氣,警員表示「要持續」、「含住、持續吹,我說停再停」,原告再次吹氣,警員表示「你這就變吸氣了」,原告否認且表示一直在吐氣,警員回稱「不夠,不夠,這樣會變拒測」且說明「你要持續吹氣3 到5 秒」,原告表示「已經沒有氣了啊」,警員強調「深呼吸,……要持續的,不要間斷」,列印第一次失敗酒測單,原告繼續測試,警員表示「你現在變成吸氣了」、「這個機器有顯示」,提醒原告勿拒測(「3 次會變拒測」),且再次教導「含住(指吹管),含到裡面去」,原告再次測試,警員又稱「你又變吸喔」,且提醒原告「一直吹,不要停,大力吸氣」及勿拒測(「3 次會變拒測」),原告續為測試,警員復稱「你看又吸氣」,警員表示此係第二次測試失敗,再次教導「深吸一口氣再吹」,原告表示「你們要大力當然很快氣就用光了嘛」,警員提醒原告要「繼續吹,要聽到啵一聲」,原告再度測試,警員仍表示「你又在閉氣了」,原告提出自己牙齒有壞掉之藉口,警員再次提醒「持續吹、一直吹」,原告續為測試,警員又稱「停住了」,原告開口否認吸氣,警員再度提醒「不要一直講話,不要變拒測」、「含深一點(指吹管)」,原告仍只含住一點點吹管進行測試而失敗,警員表示第三次測試失敗,原告抱怨自己係按照警員指示、並無拒吹,警員再度教導「吹管含深一點,全部含進去」,且稱「你剛到牙齒前面(指吹管含太淺)」,原告從口中取出假牙展示(以此為藉口表示係受牙齒影響),警員再次強調「吹管不要含那麼淺」且示範吹氣給原告看,並向原告表示「你中間為什麼要停住、不要停、中間不要講話」,原告以「因為你們有講話,我才講話」為理由,警員稱方才是說「再來,來、來、來這樣吹」,再向原告強調「吹嘴含深一點,不要只頂到舌尖,吹久一點」,此際因吹管不慎掉至地上,警員尚暫停測試,派員另取新吹管至現場,此段等待期間,仍有警員繼續提示「吹的不夠久、不夠用力,不要講話」,原告仍堅持「你們講話,我當然也要講話啊」,警員提醒原告「還沒吹完,你講什麼話」;在原告解尿完畢,警員取得新吹嘴至現場後,原告測試時,警員仍表示「變成顯示吸氣、你在吸氣喔」、「有吹氣的話,這個(酒測器)會感覺有風吹來」,原告再為測試,警員又稱「你又變吸了」、「這個是吸氣的符號(手指酒測器)」,原告稱「這不關我的事」且堅稱有按警員指示吹氣,警員給原告最後一次吹氣機會,結果仍失敗,警員旋表示此係第四次測試失敗,原告開始抱怨「吹不出來不關我的事,機器有問題」,且在警員表示依法須扣車(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之際,原告即以「我沒有酒駕」及明日上班須用車為由拒絕,不但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亦拒絕提供機車鑰匙而逕行離去。以上內容,有勘驗筆錄足參。上列對話過程,顯示警員係不厭其煩、多次向原告詳細講解吹氣方式及技巧,給予原告多次測試機會,甚至在三次測試失敗後,吹管掉至地上,仍派員至他處取得新吹管來供原告再為測試,客觀上顯示警員已充分給予原告測試機會,未曾刁難原告,亦無欲栽贓嫁禍原告之情事,原告每次測試後,警員均看著酒測器表示「變成吸氣」,足徵警員認定原告「消極不配合施測,屬拒測」而開單舉發,係屬有據。此外,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4 年7 月27日基警一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警員職務報告中,舉發本件之警員吳瑞仁記載:「職於 104年7 月5 日擔服2 至4 時巡邏勤務,職與張文良巡佐在仁二、愛三路口時發現羅員駕駛普重機883-KGK號,面有酒容,於是在仁二、愛一路口將羅員攔下,當職靠近羅員時,聞到羅員身上有酒味,經問羅員,當下坦承有喝酒,於是警方依規定實施酒測並告知相關權利及酒測方法,施測時羅員相當不配合,態度非常消極,警方一再給予機會,羅員還是不願合作,警方總共讓羅員酒測多達四次,羅員一再推託是機器問題,……羅員現場拒簽及拒收罰單,並留下自己所駕駛之普重機883-KGK號自行離開現場,職依規定製單舉發及扣車」(本院卷第50頁),與上述勘驗得知之內容並無不合,更徵原告表面上雖未以言語明示拒絕測試,於外觀行動上配合接受酒測器吹氣測試,但仍刻意以淺含吹管、短吐氣(吹氣不足)等方式,規避酒測器感應,使酒測器各次均無法採集足夠氣體以完成檢測程序,而屬以消極行為拒絕接受酒測。
㈥原告雖質疑警員使用之酒測器有問題云云。查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4 年7 月27日基警一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4 年4 月7 日核發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顯示儀器器號019903/073007之儀器,係於104 年4 月1 日接受檢定,有效期限為「105 年4 月30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者」(本院卷第49頁)。本院函請前述分局即舉發機關檢送「上開儀器對原告進行酒測之前後時間(指最接近前述舉發時間之前及之後)曾經對其他人施測之酒精濃度測定單(下稱酒測單)」影本到院(以了解該儀器有無原告所指故障情形),前述分局於104 年12月9 日以基警一分五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相關資料到院,其內顯示警方曾持系爭儀器於104 年7 月1 日1 時8 分對A君測試(測定值為0.00MG/L,酒測單案號73),於104 年7 月2 日 9時24分對B君測試(測定值為0.00MG/L,酒測單案號74),於104 年7 月4 日23時5 分對C君測試(測定值為0.04MG/L,酒測單案號75),於104 年7 月5 日3 時25分、3 時30分、3 時34分、3 時48分均係對原告施測而列印共4 紙酒測單(酒測單案號為76、77、78、79),均顯示「NO SAMPLE 」,其後,於104 年7 月5 日7 時32分對D君測試(測定值為0.00MG/L,酒測單案號80),於104 年7 月5 日20時17分對E君測試(測定值為0.00MG/L,酒測單案號81),於104 年7 月5 日21時55分對F君測試(測定值為1.19MG/L,酒測單案號82),有各紙酒測單及各受測人就告知事項簽名之文件附卷足參(本院卷第58至65頁,以上除原告以外之其他六位受測人,因牽涉個人資料,均不予揭露姓名,以代號代之)。上述各紙酒測單均載有「序號019903、分析器073007」等字,可確認係持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上述儀器(器號019903/073007)進行測試而得,原告接受上述儀器測試之日期為104 年7 月5 日,顯係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上述儀器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限內,且使用次數係第76、77、78、79次,亦係在上述檢定合格證書所載有效期限範圍之內,參酌在原告受測前,於同年月1 日、2 日、4 日均有施測取得測定值之檢測結果,在原告受測後,於該相同日期亦有施測取得測定值之檢測結果(換言之,在104 年7 月1 日至5 日之間,有包含原告在內共計七位人士受測,其餘六人均可採得足夠感應之呼氣氣體而列印出測定值,僅原告之檢測均失敗),在在足徵上述儀器確屬正常,並無任何故障情事,原告四次檢測均顯示「NO SAMPLE 」,實係原告當時並未呼出足供儀器感應判定之呼氣氣體,更足顯示原告聲稱自己有按照警員指示吹氣卻遭判定拒測,係上述儀器有問題云云,均係推諉卸責之詞,要非可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於前開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 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⒖檔名:『PICT0247.AVI』 │ │(檔案長度3分,03:28:56-03:31:56) │ │警:你知不知道拒測,我們要不要跟你講一下。 │ │羅:都知道了。 │ │警:都知道吼。 │ │羅:好,沒關係,吼,我有公共危險前科?等一下,我知道。 │ │羅:因為那個是20幾年前的事。 │ │警:20幾年前。 │ │羅:違反交通,20幾年前,你可以去查,真的。那差不多20年了│ │ 吧。 │ │羅:因為我差不多…。 │ │警:你幾歲啊? │ │羅:我40幾歲了。 │ │警:40幾歲了。 │ │羅:我就跟…那年紀是同年紀的啊。 │ │警:喔,看起來蠻年輕的。 │ │警:那你應該知道,…。 │ │羅:我知道,超過,耶現在,現在有在…。 │ │警:現在是…。 │ │警:0.18。 │ │警:0.18。 │ │警:到0.24。 │ │羅:喔,你不要這樣子嘛,啊我今天有喝酒我也坦白跟你們講,│ │ 好不好。 │ │警:啊,超過0.25,就是。 │ │警:公共危險啊。 │ │警:公共危險罪移送。 │ │羅:我知道啊。 │ │警:吼,…。 │ │羅:不是,我不是說很自信,我只是說,但是我真的還蠻清醒的│ │ 。 │ │警:你不要說蠻清醒的吼。超過0.25。 │ │警:萬一,你說你很清楚啦吼,萬一你真的發生車禍的話,立場│ │ 你站得住嗎? │ │羅:但是我可以跟你講啦警:你自己坦白說,你喝多少啦。 │ │警:我跟你講話是沒有酒。 │ │警:我有聞到酒味啊。 │ │羅:我講,講真的啦,我真的是差不多喝3、2,嗯3杯吧。 │ │警:啊,多久之前喝的? │ │羅:就是差不多8點多,現在9點。沒有。 │ │羅之女性友人:因為他也知道他要騎車,一直…。 │ │羅:所以我不敢喝,我一直在,嘿我都不敢喝。 │ │警:那你還讓他喝什麼? │ │羅:沒有,我就是因為朋友這樣。我才不敢這樣子。 │ │羅友人:根本就沒有,沒有要一起喝啊。 │ │警:哈? │ │羅友人:…沒有要一起喝。 │ │羅:對,所以我才這樣子。 │ │警:那等一下酒測超過0.25。 │ │警:不好意思吼,我們要測了吼。 │ │警:來。 │ │羅:我現在…被你們害慘,真的會死人。 │ │警:你要不要漱口? │ │羅:想啊。你們又不讓我去。 │ │警:我說你要不要漱口? │ │羅:想喔。 │ │警:要吼。 │ │警:好,好。 │ │警:來給你漱口。 │ │羅:我比較想要,呵呵。講真的。 │ │警:要不要漱口? │ │(警員遞一杯包裝水予羅漱口) │ │羅:而且我也沒有怎麼樣。 │ │警:應該是不會超過,你如果喝3杯的話,應該是不會。 │ │警:對啊,你這樣講的話。 │ │羅:只是,也是。 │ │警:萬一超過…。 │ │ │ │⒗檔名:『PICT0248.AVI』 │ │(檔案長度3分,03:31:57-03:34:56) │ │警:對,是依法行事吼。 │ │羅:對啊。 │ │(一名警員騎機車到現場)(原告拿著水杯走到遠處待了一會,│ │大約在03:33:09時走回來) │ │警:羅先生,可以了嗎? │ │警:宣讀一下你的權利。 │ │警:喔先告知你吼。 │ │警:權利跟你講一下喔。 │ │警:告知你喔(警員手拿著一本文件),那個如果你拒測,拒測│ │ 處新臺幣9萬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及吊銷駕駛執 │ │ 照,3年不得再考領,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喔,啊道路 │ │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是第35條第4項,那你喝酒超過15分鐘了 │ │ 嘛,確定喔。 │ │羅:應該是。 │ │警:有沒有? │ │羅:有啦。最後一杯。 │ │警:有沒有?超過15分鐘了嗎? │ │羅:就大家臨走前就最後一杯而已啊。 │ │警:最後一杯,啊有超過15分鐘了嗎? │ │羅:就剛剛下來,就到現在。 │ │警:有沒有? │ │羅:差不多了吧。 │ │警:有了吼。 │ │羅:應該。 │ │警:應該,有沒有?你自己講啦,有沒有啦? │ │羅:剛剛在那邊講話,你們就來抓,(轉頭問女性友人)有嗎?│ │ 。 │ │警:有沒有啦? │ │羅友人:再等一下吧。 │ │羅:差不多吧。 │ │警:有沒有? │ │羅:我不敢跟你確定,因為。 │ │警:啊你剛剛不是說從8點多……。 │ │羅:啊對啊,我們是最後的一杯,剛剛要走的時候最後一杯。 │ │警:我是說有沒有超過15分鐘,你自己講。 │ │羅:(問女性友人)我們剛剛下來到現在? │ │羅友人:……。 │ │羅:應該有10分鐘而已。 │ │警:有沒有超過15分鐘?有沒有超過,你自己講嘛,你說沒有。 │ │羅:我不敢跟你讓你等嘛,對不對。我喔。 │ │警:你的權利,我們都給你啊。 │ │羅: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是說我不敢跟你確定,因為你│ │ 們要講的是確定的事情,啊我只是跟你講我們下來到現在,│ │ 差不多吧,就這樣而已。 │ │警:那有沒有啊?如果說有的話,我就現在就測了啊,要不要。│ │羅:應該是差不多啦,我也不…。 │ │警:那可以測了嗎? │ │羅:可以啊。 │ │警:超過15分鐘了吼? │ │羅:應該有吧。 │ │ │ │⒘檔名:『PICT0249.AVI』 │ │(檔案長度3分,03:34:57-03:37:57) │ │警:啊而且,警察也給你,漱口了喔。 │ │羅:我知道啦,你真的對我很好,我也知道,因為,之前沒有像│ │ 你這樣的。啊我也沒有講什麼,對不對?也不會什麼番啊這│ │ 樣,我不會啦。 │ │警:可以測了嗎?喔,來,那這裡簽個名字,剛剛告知你的事項│ │ ,麻煩這裡簽個名(原告簽名)。喔那我們開始實施酒測喔│ │ 。 │ │警:那邊,那邊啦,那邊測(原告走至酒測器旁)。 │ │警:吹嘴新的。 │ │羅:喔。 │ │警:啊會吹嘛吼,會不會。 │ │羅:應該會。 │ │警:喔,應該會吼。來,你可不可以靠近一點。 │ │警:現在是零吼,零吼。 │ │羅:耶,有沒有可以,可不可以吹2次啊。 │ │警:不行。 │ │警:一次就,一次而已。 │ │警:來。 │ │羅:我很煩惱耶,等一下。 │ │警:來,來。 │ │警:深呼吸。 │ │警:來。 │ │羅:我也知道深呼吸啊。 │ │警:快一點。現在開始在測試喔,3次就變拒測喔,吼我跟你講 │ │ 。 │ │警:你嘴巴不能夠含水份。 │ │警:不能含水喔,趕快把水吞進去,來。會不會吹?來,開始。│ │(原告開始測試) │ │警:用力,來,來,來,來。 │ │警:你要吹,不是只有頂住舌頭這樣。 │ │【03:36:41以下之錄影內容,與下述「⒈檔名:『PICT0149. │ │AVI』」03:26:15開始之錄影內容相同】 │ │ │ │⒈檔名:『PICT0149.AVI』 │ │(檔案長度3分,03:26:15-03:29:15) │ │(畫面開始時,左側為原告羅文傑,中央有一位戴眼鏡及安全帽│ │穿背心之警察,右側有另一戴警帽之警察,還有一位最靠近鏡頭│ │、手持酒測器但未拍攝到臉之警察。以下勘驗因難以確認係哪一│ │位警察說話,故記載警員之說話內容時,均僅記載「警」。) │ │羅:我知道。 │ │警:含住,含住。 │ │(某警手持酒測器,將酒測器靠近原告) │ │羅:(以口含住酒測器吹嘴,很簡短約僅一秒吹完氣) │ │警:沒有,你先等一下嘛(取回酒測器)。 │ │警:你要持續。 │ │警:含住,持續吹。我說停再停。 │ │警:等一下,我說等一下吼(手持酒測器,將酒測器靠近原告)│ │ 好,來,開始吹。 │ │羅:(靠近酒測器開始測試) │ │警:(手持酒測器)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 │ │警:(取回酒測器)你這就變吸氣了。 │ │羅:我沒有,我絕對沒有吸,我一直在吐好不好。 │ │警:不夠、不夠,你這樣會變拒測喔。 │ │警:你這樣會變拒測喔,我跟你講,我不是在跟你開玩笑。 │ │警:你要持續吹氣3到5秒,不要… │ │羅:我剛剛真的是一直呼吧,一直吸吧。 │ │警:可是你到最後,到最後的時候就吸氣了。 │ │羅:已經沒有氣了啊。 │ │穿背心警:深呼吸,然後一口氣把它吹,要持續的,不要間斷。│ │警員間在對話:(你要先把它列印出來,那個已經……)(對阿│ │)(先列印一張,測試失敗一次)(列印酒測單)。 │ │警:測試失敗一次了喔。 │ │警:你如果故意失敗3次,就拒測了。 │ │羅:我明明就已經很配合了。 │ │(一位戴眼鏡戴警帽之警察在換酒測單紙捲。某警說:要再重印│ │一次。) │ │警:這是你剛剛的吹嘴吼,現在再給你一次機會。 │ │ │ │⒉檔名:『PICT0150.AVI』 │ │(檔案長度3分,03:29:17-03:32:17) │ │警員間在對話:(還要再印一次嗎?)(沒有,這次就印出來了│ │)(我開始測了喔)(對) │ │警:來,羅先生,哈囉。 │ │警:持續,持續吹吼,不要間斷。 │ │警:一次就讓它搞定嘛。 │ │警:我相信你一定可以過的嘛。對不對。 │ │羅:我不相信我自己。 │ │警:來零,哈囉,零吼。你不用碰,等一下我叫你吹就吹。 │ │警:喔好,來,開始(將酒測器靠近原告)。 │ │羅:(靠近酒測器,開始測試)。 │ │警: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 │ │警:(警員取下酒測器)你現在變成吸氣了。 │ │羅:我沒有吸。 │ │警:沒有,沒有,這個機器有顯示。 │ │警:這個機器有顯示喔。 │ │警:你這樣子再這樣子。到時候真的變拒測我不管喔。三次就變│ │ 拒測喔。 │ │羅:你剛剛有看到吧。 │ │警:把它含住,含到裡面去。 │ │警:你含住(手持酒測器,將酒測器靠近原告)。 │ │警:現在開始。 │ │警:一直吹喔,一直吹,含住一直吹。 │ │警:再來、再來、再來,吹、吹、吹。 │ │警:(酒測器左側出現紅色光點,警員取下酒測器) │ │警:你又變吸喔,又變吸了喔(警員左手食指指著酒測器面板)│ │ 。 │ │羅:等一下,我真的沒有。 │ │警:你快一點喔。 │ │警:等一下,實際吹一下(警作示範往自己手臂吹氣)。 │ │羅:(往自己手臂吹氣)。 │ │警:這樣一直吹。 │ │警:對,你不要停。 │ │警:不要停喔。再一次…。 │ │警:繼續這個力道就出來了。 │ │警:三次會變拒測我不管喔。 │ │警:拒測是罰9萬喔,我跟你講。 │ │羅:等一下,我真的沒有,你,你不能這樣誣賴我吧。 │ │警:我們在錄影喔,而且這個機器會顯示喔。 │ │羅:我跟你說,我。 │ │警:好,來(警員將酒測器靠近原告)。 │ │警:來喔,趕快,來。 │ │警:大力吸氣。 │ │警:大力吸氣,來。 │ │警:你就一次搞定嘛。 │ │羅:來啦。 │ │警:來,開始吹。 │ │羅:(靠近酒測器,開始測試) │ │警:再來、再來、再來、再來。 │ │警:你看又吸氣(左手食指指酒測器面板)。 │ │羅:等一下,我剛剛你們去…。 │ │羅:我真的是這樣子啊,我沒有騙人吧。你應該有看到嘛。 │ │警:你要含住(手指自己的嘴巴)。 │ │警:你問他幹嘛,為什麼要問他。 │ │羅:沒有,因為他站在我正對面嘛。 │ │警:你看,第二次了喔,等一下第三次就直接按拒測。 │ │羅:誣賴。 │ │警:沒有人誣賴你。 │ │羅:我是覺得你們這種好像誣賴一樣。 │ │警:沒關係,反正你如果3次沒有沒有成功的話,你就是拒測。 │ │羅:我知道,可是,我剛剛真的是照你們講的,一直吹,然後到│ │ 後來沒有氣了。 │ │警:你後面,我跟你講,你用這樣子吹,你吹,我示範給你看。│ │警:就這樣子而已啊。 │ │警:嘿,啊你再繼續長一點。 │ │警:沒關係啊,深吸一口氣再吹。 │ │警:你就這樣,深吸,喔。 │ │警:吸氣,會吧。 │ │警:吹用力一點啦,會不會。 │ │警:會不會啦。 │ │羅:我剛剛吹很用力啦。 │ │警:這第2次了喔。 │ │警:不夠用力。 │ │警:先生我跟你講,這已經第2次了喔。 │ │ │ │⒊檔名:『PICT0151.AVI』 │ │(檔案長度3分,03:32:19-03:35:19) │ │羅:現在是我,你如果說我一直在呼氣的話,我就不相信。 │ │警:我們從一開始就在錄影了吼。 │ │羅:我剛就一直。 │ │警:一次可以搞定的東西,你跟他講。 │ │羅:我剛剛真的完全沒有吸過氣。 │ │警:一次可以搞定的東西喔。 │ │羅:我可以跟你保證。 │ │警:機器會顯示吼,這機器會顯示喔。 │ │羅:我也不想…。 │ │警:你幾歲啦,不要開3歲小孩子的玩笑好不好。 │ │羅:我不想解釋,我也不想解釋,我也不想解釋,我真的沒有從│ │ 來也沒有這樣過。 │ │警:大人了(台語)玩小孩子的玩意。 │ │羅:有看到沒有,你們有看到都知道吧。 │ │警:你到最後要拉長一點,知不知道啊。 │ │羅:我沒有做過這個,我怎麼會知道啊。我也是照你們講的,一│ │ 直吹,一直吹。啊你這樣講,你是不是在誣賴我。 │ │警:你自己要自己搞成這樣拒測的話 │ │羅:我哪有拒測過。 │ │警:那是你自己的事情。 │ │羅:吼。 │ │警:可以了吼。 │ │羅:你先看我。 │ │警:好,我看你。阿可以測了嗎。 │ │羅:可以啊。 │ │警:吼。你深吸一口氣來示範。吹,開始吹。 │ │警:開始吹氣。 │ │羅:阿你們要大力當然很快氣就用光了嘛。 │ │警:那就這樣子嘛。 │ │警:持續。 │ │警:持續吼。 │ │羅:你不是叫我大力一點。 │ │警:對我說再來再繼續…。 │ │警:繼續吹,繼續吹。啊你不要…。 │ │警:5、6秒的時間。 │ │警:你吸下去。 │ │羅:5、6秒了嗎。我是不曉得有沒有。 │ │警:我跟你講吼。來喔,這第3次了喔。 │ │警:要聽到,啵一聲。 │ │羅:我怎麼會知道。 │ │警:不然我們幫不了你喔。說好,來。 │ │羅:吼。 │ │警:這第3次了喔,我幫不了你囉。 │ │羅:你們沒有在幫我。 │ │警:來,零吼。 │ │羅:(點頭)。 │ │警:來,開始,吹(手持酒測器,靠近原告)。 │ │羅:(口含酒測器吹嘴)。 │ │警:再來,用力,再來,再來。 │ │警:你又在閉氣了。 │ │羅:我有。 │ │警:你用吹嘴含那個。 │ │警:我跟你講啦。 │ │警:牙齒抵住,吼,你用牙齒抵住。 │ │羅:我的牙齒,不好意思我的牙齒本身就…… │ │警:你嘴巴張開之後。 │ │羅:(手指自己的嘴巴)它這裡是壞掉的。 │ │警:先生(手比一吹的姿勢)。 │ │羅:對,我就這樣吹啊。 │ │警:我們都可以,已經示範的很好了。 │ │警:對啊,我就這樣子。 │ │警:嘿,這第3,…這等下我們不是開玩笑的,要變拒測囉。 │ │警:很慢囉,我們沒有叫你大力吹過,我們叫你持續吹氣。 │ │警:(手持酒測器靠近原告)持續吹,一直吹。 │ │警:來喔。 │ │警:再來、再來、再吹、再吹、再吹。 │ │警:你不要變吸氣喔。 │ │警:…停住了。 │ │警:哎唷,你不能。 │ │羅:(右手手臂抬起,遮住了錄影鏡頭中酒測器面板)。我絕對│ │ 沒有吸氣。 │ │警:你,好啦,你就不要一直講話。真的啦,不要變拒測。 │ │警:不管,深,含深一點。 │ │羅:可以嗎。 │ │警:可以,開始。 │ │警:(手持酒測器靠近原告) │ │羅:(口含住酒測器吹嘴,但仍只有含住一點點的吹嘴)。 │ │警:死啊(台語),完蛋了。第3次了。 │ │羅:我哪有拒吹過。我哪有像你們這樣講的。 │ │警:…,你去法院去申訴。 │ │ │ │⒋檔名:『PICT0152.AVI』 │ │(檔案長度3分,03:35:19-03:38:19) │ │羅:我從頭到尾也是這樣照你們的吹啊,我有什麼錯誤。 │ │警:那就再做一次,看要不要再做一次。先生,我先跟你講喔,│ │ 麻煩你剛剛,我剛剛看你動作,麻煩你吹管含深一點。你剛│ │ 剛只有到嘴邊而已,麻煩你把它全部含進去。是最後一次機│ │ 會,只給你最後一次了。 │ │警:給你最後一次了喔。 │ │警:不然我們就視同不配合喔。你剛到牙齒前面。 │ │羅:我牙齒本來就這樣。(用右手拿出假牙,展示假牙)我牙齒│ │ 可不可以掉出來。 │ │警:不行。你不要你不要那個。 │ │羅:(把假牙放回嘴裡)我的意思是說,我的牙齒已經是這樣了│ │ ,你要叫我怎麼。 │ │警:你不要到,你不要吹管不要含那麼淺。 │ │羅:吼。我已經那麼配合,你們還說我不配合,喔。 │ │警:我跟你講,吹氣是這樣(手比手勢)。 │ │羅:我。 │ │警:來,你吹給我看(伸出右手掌直立在原告面前)。 │ │羅:(往警員之手掌作吹氣動作) │ │警:對嘛,就是這樣子。 │ │羅:我剛剛也是這樣子啊。 │ │警:就是這樣子。 │ │羅:我從來都沒有。 │ │警:那你中間為什麼要停住勒。 │ │警:你不要停嘛。 │ │警:你中間不要講話。 │ │警:你就不要講話。 │ │羅:那是因為剛剛你們有講話,我才講話的。 │ │警:啊我有講話,你就不要講話嘛。 │ │羅:我為什麼。 │ │警:我們沒有叫你講話。 │ │警:我們說再來。 │ │警:對啊,我們說來、來、來這樣吹。 │ │羅:好,快點,快點。 │ │警:(檢視酒測單) │ │警員間對話:(76、77、78,列印3次了。)(再做一次,給他 │ │再一次機會。)(再一次機會,不然) │ │羅:可是,我覺得你們這樣實在很奇怪。 │ │警:我們現在在蒐證錄影啊。如果到時候 │ │羅:沒關係啊,做啊,你們再一次機會,我也是照著你們這樣子│ │ 啊。我有什麼錯嗎。 │ │警:我們是在幫你。 │ │羅:我也知道,我也是照你們。 │ │警:因為拒測罰9萬很貴。我們只希望你配合。 │ │羅:我從到現在沒有拒測過。 │ │警:好,那麻煩你就照。 │ │警:你就照我們的步驟這樣子吹,喔。 │ │羅:我知道。 │ │警:麻煩你吹嘴,吹嘴含深一點。 │ │警:你吹的方式不夠持久,要持久一點。 │ │警:吹久一點吼。 │ │警:你把它吹嘴含深一點,你不要只頂到舌尖。 │ │警:你就含深一點。 │ │羅:我沒有到舌尖吧。 │ │警:含著。你含著(手持拿下來的吹嘴)。 │ │羅:(右手接過吹嘴,含住吹嘴) │ │警:你就含住。對。沒有,再含進去一點,這樣子(用手輕輕將│ │ 吹嘴再往原告的嘴裡推一下)。 │ │羅:(用手將吹嘴取出,遞還警員) │ │(警員與原告之手交接吹嘴時,吹嘴掉到地上。) │ │警:啊,沒有吹嘴了啦。 │ │警:啊,水咧,水有沒有帶。 │ │警:還有沒有水啊。 │ │警:那杯水咧。 │ │羅:沒有啦。 │ │警:你沒有囉。 │ │警:你就一次搞定嘛。 │ │羅:我。 │ │警:你都不要浪費你的時間。 │ │羅:我從頭到現在。我有什麼的嗎。你們講什麼,我做什麼。 │ │警:我跟你講,你就是 │ │警:吹得不夠久。 │ │警:對。 │ │警:不夠用力。 │ │警:不要講話。 │ │羅:我從頭到尾我也不知道怎麼樣嘛。啊你們講什麼,我做什麼│ │ 嘛。 │ │警:啊你幹嘛講話呢。 │ │羅:啊你們講話,我當然也要講話啊。 │ │警:還沒吹完,你講什麼話啊。 │ │羅:啊你們有要講…我沒有突然講什麼話啊。我從頭到尾沒有在│ │ 吹嗎? │ │ │ │⒌檔名:『PICT0153.AVI』 │ │(檔案長度1分58秒,03:38:20-03:40:18) │ │警:你不配合。 │ │羅:我不配合。 │ │警:你配合得不夠明確啦。 │ │警:像小孩子一樣。 │ │羅:我沒話講啦。哪有這樣子的,還說我不配合。 │ │警:不要像小孩子。 │ │羅:我不是小孩子,我已經吹很大力了。你們應該都有看到吧。│ │警:不夠大力啦。 │ │羅:你應該也有看到吧。隨便你們。還不夠大力咧。 │ │羅:我先去尿尿啦,受不了了,吹這麼久。我真的受不了了。 │ │警:等一下。 │ │羅:我先尿個尿啊。不然我在旁邊尿也可以。 │ │警:難看啦。 │ │羅:我也知道難看,但是你…。 │ │羅:不然你跟我來嘛,可以嗎?我不是。 │ │警員間對話:(還是你要去分隊拿一下吹嘴。)(我先去分隊拿│ │吹嘴。)(好。) │ │(2位員警跟隨在原告身後走向遠處,另有一名警員騎機車離開 │ │,後續之畫面係該騎車警員騎駛機車行經街道之畫面。) │ │ │ │⒐檔名:『PICT2287.AVI』 │ │(檔案長度3分,03:51:58-03:54:58) │ │(原告與其女性友人在警車旁聊天) │ │(警方在警車旁等候) │ │ │ │⒑檔名:『PICT2288.AVI』 │ │(檔案長度3分,03:54:59-03:57:59) │ │(警員在警車旁等候,無線電傳出:「他拿吹管過去了。」警:│ │「好,收到。」) │ │(某警員持新酒測吹嘴返回現場) │ │(警員間在對話,某警員手持一個新的吹嘴走近原告) │ │警:來,哈囉,羅先生。可以了嗎。 │ │羅:可以啊。 │ │警:新的喔,吼。 │ │警:你吹嘴吼麻煩稍微含多一點。深,不要含太淺。 │ │羅:先試一下。 │ │警:沒辦法試啊。 │ │羅:我是說先試看看我可不可以。 │ │(警員將酒測器靠近原告,原告含住吹嘴) │ │警:麻煩吹嘴(酒測器已離開原告之嘴巴),嘴巴吼。 │ │警:這時候持續吹不要停。 │ │羅:我剛剛已經。 │ │警:深吸喔。 │ │警:哈囉,可以了。 │ │警:深吸喔。 │ │警:我說可以。 │ │【03:56:39以下之錄影內容,與下述「⒍檔名:『PICT0154. │ │AVI』」03:47:50開始之錄影內容相同】 │ │⒍檔名:『PICT0154.AVI』 │ │(檔案長度3分,03:47:50-03:50:50) │ │警:好,不要講話了。 │ │(原告靠近酒測器,開始測試) │ │警: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 │ │警:等一下(原告離開酒測器)。變成顯示吸氣,變成吸氣。 │ │羅:奇怪,我剛剛動作,你們應該都有看到吧。 │ │警:那邊吸氣,你在吸氣喔。 │ │警:我知道你很配合啦。我跟你講啦。 │ │警:有吹氣的話,我們這個(伸出手靠近酒測器)就會感覺有風│ │ 吹來。 │ │警:對。 │ │警:如果沒有風的話就是不配合。 │ │羅:啊我剛剛很配合吧。 │ │警:我知道你很配合吼,那你就照這意,照著說的這樣子做,可│ │ 以嗎。 │ │羅:我剛剛應該都有照吧。 │ │警:吼,來,再來。 │ │警:那邊要有氣出來啦。 │ │警:來,深呼吸喔。好了吼。 │ │(原告靠近酒測器開始測試,原告身體擋住鏡頭) │ │(原告身體離開鏡頭,警方將酒測器持離原告) │ │警:你又變吸了。 │ │羅:我有沒有吹。 │ │警:這邊顯示,它這個是吸氣的符號(手指酒測器)。 │ │羅:那邊顯示這不關我的事吧。 │ │警:這個機器,我跟你講喔,這個 │ │警:告訴你。 │ │羅:有錄影我也沒關係,我也不會怕,我明明照你們的動作去做│ │ ,你們一直講說。 │ │羅:我有呼氣過嗎?我剛剛應該都是照你們的方法做吧(對著空│ │ 氣做吹氣的動作)。 │ │警:對,你不要停。 │ │警:這是最後一次了喔。先生我跟你講。 │ │羅:沒關係啦,算了,我根本也沒有停過啊。我有停過嗎。 │ │警:要嗎?快點喔。 │ │羅:來啊,隨便啊。 │ │警:不是照我這樣。 │ │羅:我剛剛應該有照你的做吧。 │ │警:好,好,好,來,我跟著你一起吹,這樣子。 │ │(警方手持酒測器靠近原告,原告身體擋住鏡頭) │ │(原告身體離開鏡頭,警方將酒測器持離原告) │ │(酒測器發出嗶聲) │ │警:沒辦法了。好,拒測了。 │ │羅:我剛剛已經都這樣,你們又說我錯。 │ │(警方列印酒測單) │ │警:來,這裡,3張全部給你簽。 │ │警:沒辦法了。 │ │警:沒辦法了,3次機會了。 │ │警:嘿3,第4次。 │ │羅:我也沒有說不配合啊,你們應該都知道吧。 │ │警:第4,第4次。 │ │警:那個氣都沒有出來。 │ │警:來,這簽名,沒辦法了。 │ │警:因為你都吹不出來嘛。 │ │羅:吹不出來也不能關我的事吧。問題是你們機器有問題嘛,你│ │ 們為什麼不講機器講我咧。 │ │警:每個人吹都可以吹,就只有遇到你。 │ │羅:對啊,我。 │ │ │ │⒎檔名:『PICT0155.AVI』 │ │(檔案長度3分,03:50:51-03:53:51) │ │羅:我…沒辦法吹啊,我有出差錯嗎? │ │警:等一下,你如果認為有問題你可以去申訴啦。我們會檢附錄│ │ 影上去啦。 │ │羅:沒關係,沒關係。 │ │警:喔那,拒測就是扣車子罰9萬。 │ │羅:為什麼要扣車子。 │ │警:我們剛就說 │ │羅:我已經照著你們的話做囉,我從來沒有說不照你們的話做喔│ │ ,為什麼要扣我的車子,我車子沒有辦法,我沒有辦法上班│ │ 耶,為什麼,你要講出一個理由給我啊。 │ │警:我們是依據那個道路交通 │ │羅:我也是依據我,你們講的話…。 │ │警:我們依據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 │羅:要是你們真的這個機器有問題的話咧? │ │警:那你可以去法院申訴。 │ │羅:那為什麼 │ │警:你可以去監理站申訴,然後去法院。 │ │羅:那為什麼要扣我的車子,為什麼要扣我的車子。 │ │警:因為我們懷疑你酒駕,酒駕本來就是要扣車子啊。 │ │羅:我沒有酒駕。你有測到我有酒駕嗎? │ │警:沒有,你現在。 │ │羅:沒有,等我有酒駕再說好不好。 │ │警:你現在消極不,消極不,拒絕配合。 │ │羅:我哪有不配合。 │ │警:消極不配合啊。 │ │羅:什麼叫消極不配合,你跟我講,我要怎麼配合你們才算配合│ │ 。 │ │警:我們這邊都有這個。 │ │警:這個合格書。 │ │警:這邊都有。 │ │羅:你跟我講合格證書沒有用吧。什麼東西都有可能壞掉吧。而│ │ 且我怎麼吹,等一下,你們也都有看到啊。 │ │警:我們都有錄影。 │ │警:我們都有錄影喔。 │ │羅:你們應該都有看到吧。 │ │警:我們一直錄到你吹失敗,然後我們一直跟你指示要持續吹氣│ │ 都…。 │ │羅:我沒有持續吹,你們敢講這句話。 │ │警:有,機器有顯示,機器都顯示在 │ │警:機器會顯示喔。 │ │警:你氣為什麼停住阿? │ │羅:沒氣當然停住阿。 │ │警:你氣都沒有出來。 │ │羅:哇,你這個最厲害,沒有摸你知道我氣沒有出來。真的,但│ │ 是我車子沒有辦法被你們騎走。 │ │警:這個一定要扣車喔。 │ │羅:不可能被你們扣車,我講一句話,真的,我明天上班我還要│ │ 用車耶。 │ │警:這個一定要扣車喔。 │ │羅:不可能被你們扣車,我講一句話,真的,我明天上班我還要│ │ 用車耶。 │ │警:這個一定要扣車吼。 │ │羅:(往自己的機車方向走去,拿走車鑰匙) │ │警:我們已經依法行事了吼。 │ │羅:我也依法行事,照你們的方法去吹囉。 │ │警:實際吹氣失敗,機器都不會騙人。 │ │羅:我已經吹了很多次了喔。 │ │警:(對站在原告身旁的原告女性友人說)你看你要不要勸他,│ │ 你要不要勸他。 │ │羅:我有,我有亂來嗎? │ │警:你要不要勸他。 │ │羅:沒有,我問你,我有亂來嗎,我有亂來嗎。你們應該是你們│ │ 都看的到吧。何必硬要凹呢。 │ │警:我們看到,我們有錄影啊,你持續吹氣失敗啊。你就每次都│ │ 。 │ │羅:為什麼。 │ │警:都有在吸氣啊。 │ │羅:我有在吸氣? │ │警:你要不要勸他。 │ │警:吸氣不會騙人,好不好。 │ │羅:我有在吸氣? │ │警:我跟你講,現在大家不要難看喔。 │ │羅:從頭到現在,(作吹氣狀)這樣也有錯。 │ │警員間對話:(扣車)(扣車啦) │ │警:來,鑰匙。請你依照依法行事。 │ │羅:不要。我又沒有犯錯。又沒有怎麼樣。 │ │警:你身上明顯有酒味,然後你又消極不配合。 │ │羅:有明顯酒味?剛剛有2個人還說我沒有酒味。 │ │警:誰說你明顯沒有酒味? │ │羅:2個人。 │ │警:我說你有酒味喔。 │ │羅:我沒有什麼酒味啊。 │ │警:我說你有酒味喔。先生你有承認你有喝酒喔。 │ │ │ │⒓檔名:『PICT2290.AVI』 │ │(檔案長度3分,04:01:01-04:04:01) │ │【此檔案錄影內容,前半段與上述「⒎檔名:『PICT0155.AVI』│ │」之錄影內容相同】 │ │羅:我有承認喝酒,但是你說沒有酒味。 │ │警:有,我有說酒味喔,我沒有…說喔。 │ │羅:沒關係。 │ │警:我們全部會檢附上去啦,你如果有什麼問題。 │ │警:你明天上班,你喝酒騎車就不對了,好不好。 │ │羅:我喝酒騎車,但是我沒有超過。 │ │警:你怎麼證明說你沒有超過? │ │羅:你怎麼證明說我有超過? │ │警:那你要不要。那你要不要。 │ │警:你拒測,拒測就要。 │ │羅:我哪有拒測。 │ │警:消極不配合就是拒測。 │ │羅:我哪有拒測。 │ │警:(對原告之女性友人說話)你要不要勸他。 │ │羅:我也沒有跟你們…,也沒有怎麼樣啊。可是,你把我的交通│ │ 工具都拿走了,我明天要怎麼上班? │ │警:你去繳完罰單,就可以去領完車了。 │ │羅:我為什麼要繳罰單? │ │警:你既然拒測就要罰9萬。 │ │羅:我哪有拒測。 │ │警:你是消極作為不配合吹氣啊。 │ │羅:我消極作為,我真的很認真的在跟你們吹好不好。我哪什麼│ │ 時候沒有吹到。你們敢講說我都沒有吹嗎? │ │警:好啦,大家同意之後就走了…。…這一件,這個一定有人在│ │ 教他的。 │ │羅:不好意思,沒有什麼人教我。 │ │警:來,現在先,我們現在一一錄影喔,來羅文傑先生這是你吹│ │ 失敗的4張酒測單喔,你要不要簽名? │ │羅:不要。 │ │警:不簽名,拒簽喔,沒關係,我們有錄影喔,那我們懷疑你涉│ │ 嫌酒後駕車喔,現在時間喔,我們從7月5號的3點,3點25分│ │ 喔。 │ │ │ │⒔檔名:『PICT2291.AVI』 │ │(檔案長度3分,04:04:02-04:07:02) │ │警:一直到試驗4次,到3點48分喔。羅先生你4次都失敗喔,相 │ │ 關單位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喔,35條之4吼,我們視同你拒 │ │ 測喔,然後我們要依法開單扣車喔,麻煩你配合執行喔。 │ │羅:你要怎麼說都多餘拉。 │ │警:我們要扣車,因為你拒測。 │ │警:拒測就是要開單扣車,剛一開始就跟你宣讀了。 │ │警:喂,車鑰匙拿來。 │ │羅:為什麼我要車鑰匙給你,這我的東西耶。 │ │警:好,好。 │ │警:慢慢牽還是我跟。 │ │警:那你罰單咧?罰單你要簽,你不簽嗎? │ │羅:我為什麼要簽,我又沒有犯罪。 │ │警:視同,沒關係,無所謂,你先,消極不作為…,無所謂喔,│ │ 你現在積極不配合,我們一樣會有妨礙公務的情形喔。 │ │羅:我絕對沒有妨礙公務。 │ │警:…罰單要簽,拒簽。 │ │羅:沒關係,鬧啊,來鬧啊。我又沒有怎麼樣,為什麼一定要逼│ │ 我成這樣子。很奇怪耶你們。 │ │警:我們已經給你4次機會了。 │ │警:4次機會。 │ │羅:什麼叫4次機會。我從頭到尾一直說,你不要拿那個給我看 │ │ 啦。 │ │警:啊,這就機器的東西啊。 │ │羅:喔,對啊,機器啊。 │ │羅:我沒有配合嗎?你敢講我沒有配合嗎? │ │警:我們依法喔,羅文傑先生,我跟你講喔,依法會開單,給你│ │ 開單喔。 │ │羅:(帶著女性友人走離現場,警員跟在旁邊)我絕對沒有拒測│ │ ,為什麼要…呢?我很配合你們,你們講啊。從頭到尾有沒│ │ 有拒測過。 │ │警:你很配合,我們就…開單啦。你如果覺得我們有什麼問題,│ │ 可以去法院申訴啊。 │ │羅:我知道可以去法院申訴,但是我為什麼要去法院。 │ │警:我先跟你講,我現在請你配合。 │ │羅:我本來就很配合。從來沒有不配合過。 │ │警:你如果覺得機器有問題,你就去法院申訴吼。 │ │羅:嗯,對啊,啊如果機器有問題,我不就倒楣嗎? │ │警:哪裡倒楣…拒測。 │ │羅:不能拿另外一台來給我測嗎? │ │警:為什麼要拿另外一台,這是。 │ │羅:那為什麼我,不要跟你們講。 │ │警:我跟你講。 │ │羅:沒有,你們。 │ │警:我跟你講啦。 │ │羅:什麼態度,已經很配合你們了,你們還這樣子。到底是誰的│ │ 不對。 │ │警:沒有,我們不對嗎? │ │羅:我也沒有說你們不對。 │ │警:我們有不對嗎? │ │羅:我有說你們不對嗎?我有說你們不對嗎?但是你們不能說我│ │ 錯啊。都已經那麼配合了,還說我錯。我有沒有不配合? │ │警:啊你到底是會不會吹。 │ │羅:我剛剛不是一直吹嗎?你自己有看啊。 │ │警:剛剛一直在失敗。 │ │羅:啊我一直吹,為什麼會失敗,你問我嗎?我問誰?問鬼喔?│ │警:該做的把它做一做,然後扣車,他如果不簽名,算了,用寄│ │ 的。 │ │羅:你們要扣車就扣車啊。 │ │警:罰單用寄的,寫一寫,罰單用寄的。 │ │警:他證件咧? │ │警:是不是在這上面。給他。 │ │ │ │⒕檔名:『PICT2292.AVI』 │ │(檔案長度11秒,04:07:03-04:07:14) │ │警:到時候再寄啊。到時候再寄還給他。就直接寫一寫啊,無所│ │ 謂,寫一寫再還給他。就帶去慢慢寫了啊。 │ │ │ │⒏檔名:『PICT0158.AVI』 │ │(檔案長度3分,03:59:25-04:02:25) │ │(畫面中看不到原告及女性友人。員警對話後,騎乘機車離開現│ │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