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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2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2號

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之5 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並未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前述裁定已於104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本院調閱繳費資料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結果,聲請人並未繳納前述裁判費。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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