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張世達
- 被告
- 馮在朝
- 被告
- 基隆市麗景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 兼代表人
- 張春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20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