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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顯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62 號,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8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62 號刑事判決書,業於民國100 年6 月25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存卷可稽,而上訴人即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100 年7 月5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0 年8 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8 月23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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