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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志祥藍君宜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張世達
被告
馮在朝
被告
基隆市麗景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代表人
張春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基簡字第20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