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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李國樑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李國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 元,被告於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李國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以100 年基簡字第1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101 年2 月29日確定,案並送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次查被告並未在監所,卻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元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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