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韋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7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韋民因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780號),嗣被告於本院101年3月9日準備程序(101年度訴字第90號)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