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黃柏辰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金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達傑律師
- 被告
- 李駿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2號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李駿弘被訴重傷害乙案,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