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68 號,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44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68 號刑事判決書,業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交由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存卷可稽,而上訴人即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101 年6 月11日(上訴屆滿日6 月1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1 年7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6日寄送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該時借提至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僅於100 年7 月19日再次提出未敘述任何理由之上訴狀,迄今仍未依本院101 年7 月9 日裁定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