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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福康劉桂金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余志明
選任辯護人
李克廉律師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

一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余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一百年度訴

字第五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

由,且其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收受上開判決正本,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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