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志明
- 選任辯護人
- 李克廉律師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
一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余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一百年度訴
字第五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
由,且其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收受上開判決正本,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