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鄭景文陳賢德施添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韋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7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韋民因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780號),嗣被告於本院101年3月9日準備程序(101年度訴字第90號)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