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根池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578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02 年度訴字第578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