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榮燦
- 選任辯護人
- 吳文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榮燦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榮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准自民國102 年3 月11日起執行羈押;其後,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已臻明確,遂於102 年4 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亦因之移審本院;而本院受命法官核閱卷證暨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本罪法定本刑之重,客觀上亦無從排除被告等因畏罪而逃亡藏匿之合理可能,因認被告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羈押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同日對被告等執行羈押。嗣被告上開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102 年6 月26日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有上開起訴書、本院102年4 月25日訊問筆錄及102 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書各1 份存卷可憑。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等後,認前所認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爰自102 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