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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齊潔李辛茹吳佳齡

原告
謝若文
被告
朱文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基簡字第152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吳佳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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